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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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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契約論》是政治學經典著作之一,是法國啟蒙運動時期最主要的思想成果之一。盧梭在著作中勾勒出了一幅理想化的政府構架的遠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guī)砹恕渡鐣跫s論》讀書筆記,歡迎大家參閱。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篇一

  讀第一卷

  作者首先明確自己探討社會秩序中基于將“權利所許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結合在一起”,即“從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情況著眼”,建立一種合于正義的并切實可行的政權規(guī)則。他站在“一個自由國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角度而非君主或立法者角度,以自己對國家的熱愛為情感依托,進行對政府的思索與研究。

  “人是生而自由的”,在當時提出必然遭到王權專制論者的強烈反對,但作者堅信人是迫于強力被迫服從而處在枷鎖中,人民有權重獲自由。社會秩序是建立在約定而非自然之上的并為其他權利提供基礎的神圣權利。在論述約定之前,作者提出“每個人生而自由、平等”。他反對格勞秀斯及霍布斯否認“一切權利都應該是為了有利于被統(tǒng)治者而建立的”的觀點。亞里士多德也認為“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通過對強力與權利關系的論證,作者得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進而推出“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與作者觀點針鋒相對的自然是國王擁有臣民人身與財產的專制奴役思想,盧梭認為人的自由屬于自己,任何人無權干涉,“規(guī)定一方是絕對的權威,另一方式無限的服從,這本身就是一項無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約定”,這種行為是無效的、不合法的,奴隸制沒有合法的基礎。同時他通過論證戰(zhàn)爭使征服者奴役被征服者的征服權并沒有除最強者的法則以外的基礎,推出“奴役全都是不存在的;不僅因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為它是荒謬的,沒有任何意義的”。奴隸制和權利是互相排斥的,奴役的利益永遠是私人的利益,“如果這個人歸于滅亡,他的帝國也就隨之分崩離析”,近些年來由“茉莉花革命”掀起的全球反對個人專制的戰(zhàn)爭在很大程度上驗證了盧梭的觀點。

  這樣,盧梭提出了社會公約的概念:“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不再服從于某個人的意志,而服從具有公共意志、條件對人人都平等的法律,全體個人的結合形成“共和國”或“政治體”,他提出“國家”、“主權者”、“政權”、“人民”、“公民”等一系列名詞。為使公約不至于成為空文,防止個人具有的個別意志與公意相違,作者認為社會公約包含著一中規(guī)定:“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本人認為公意下的政治機器運轉固然優(yōu)良,但任何規(guī)約需政治機構的實施,不可避免產生規(guī)約濫用或執(zhí)行不當,理想化的社會規(guī)約也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對此,作者在論社會狀態(tài)中提出“道德的自由”,人只有服從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以道德為引導,才是自由,人類才是自己的主人。

  在論財產權中,盧梭以對土地所享有的不同權利區(qū)分了主權者與所有者,集體與個人的權利關系,集體接受個人財富,保證個人合法享有個人財富,國家尊重個人財產權利,同時,個人權利“永遠要從屬于集體對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權利”。由此我聯想到近些年發(fā)生的一系列因強拆搶占造成的暴力事件,國家在對土地、公民財產進行征用時,不僅要合法,還應充分尊重公民權利,不能“因公廢私”。正如盧梭的觀點,如果建立在社會契約上的國家反而侵犯社會公民的權利,那么其合法基礎將不復存在,執(zhí)政者應予以深思。

  最后,盧梭提出“構成全部社會關系的基礎”,基本公約以道德與法律的平等代替自然的或身體上的不平等及政治上或道德的不平等,實現人人平等。在注釋中也說到,“唯有當人人都有一些東西而又沒有人能有過多的東西的時候,社會狀態(tài)才會對人類有益”。而我國現狀卻是貧富差距愈拉愈大,社會主義面臨更多更嚴峻的考驗。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篇二

  讀第二卷

  在論述建立社會公約的基礎和條件后,盧梭在本卷進一步研究立法中的問題。作者在文中反復強調建立在公意基礎上并具有共同利益,社會才得以存在,以公共意志運用的主權不可轉移,同時也不可分割。他認為主權權威下的派生并非其構成部分,它們從屬于主權并以最高意志為前提。雖然公意總是對的,但是人們并不總能做出明智的判斷,不同派別不同意志的分歧造成結果缺乏公意,因此作者認為表達公意就要求國家內無派別,公民只表達自己意見。這種理想注定很難實現,特別是在利益集團勢力極不均衡情況下,強大集團必以其意見占主導,但并不表明其代表大多數人意見。

  論及到主權權力的界限,作者認為主權者與公民是相通的,但又區(qū)別二者權利,因而自認是矛盾的。盧梭得出結論即社會公約建立平等的公民關系,公民遵守同樣條件享有同樣權利,公約約束全體公民,主權者權力限度取決于公民意志,公民對自己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或公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權利與義務關系,實現權利也必須履行義務,遵守自己意志下的公約,反過來才能保障公民的利益。這點在論生死權中進一步體現,“社會公約以保全締約者為目的”,公民的生命“是國家的一種有條件的贈禮”。違背了社會公約實施犯罪的人應以自己意志下的公約接受懲罰,這里的社會公約就是指通過立法賦予政治體行動和意志的法律。作者將法律看作是無分裂的制訂法律的全體人民與服從法律的全體人民之間的關系,法律“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此區(qū)別于個別行為。為使法律與社會充分結合,使個人以自己意志順從理性,公眾認識自己所望,盧梭認為立法者需要“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但立法者本身并沒有權力,只是對立法進行指導。立法者需要有“偉大的靈魂”,而人民本身才有權設立法律,這對我國法律制度的建設與完善有很重要的指導意義,僅靠專家學者的權威創(chuàng)設法律很容易偏離社會實際。

  在論人民中,盧梭也提出制訂良法需“事先要考察”,“人民是否適宜于接受那些法律”。只有條件成熟,才能使人民服從法律。為此,盧梭認為“小國在比例上要比大國更堅強得多”,人們首先應追求健全的體制,并且重視好政府產生的活力,所以,作者主張小國政治,在充分了解國情,人們富足與和平基礎上,建立良好的法律體制。我認為他提出的対適宜立法的人民的要求過高,創(chuàng)建理想的立法體制的愿望很難真正實現。對于建立的立法體系,盧梭認為其有兩大目標:自由與平等,并使“自然關系與法律在每一點上總是協調一致”。最后,根據社會成員、法律、主權者及國家之間的相互關系,盧梭將法律分為政治法、民法、刑法及憲法,當然,“構成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是其研究重點。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篇三

  盧梭先論述個人處于自然的獨立個體狀態(tài)和在社會共同體狀態(tài)下的情形,闡明人類由自然狀態(tài)轉入公民國家狀態(tài)的必然性,為了維護自身的財產與自由不受侵害,他們制定社會契約表達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個體聯合的公共法人,并選出執(zhí)行公意的組織,即政府,來委托行政的權利。在這條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會契約,自由與平等,主權權力,公意與法律,政府的本質及屬性等。

  自然狀態(tài)下,每個人雖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卻是孤立無助的,當不利于他們生存的障礙超出個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時,人們去尋求一種聯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和維護每個聯合者的人身安全與私有財產。同時,由于每個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聯合的時候,而不會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時又不會令其他人忽略對自己應有的關懷呢?什么是公民應該有的權利與義務?什么是主權者的權利范圍?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所在,而最終形成的條款可以表述為:“每個聯合者及其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整個的聯合體,而他又相應地獲得屬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權。”

  于是,這一聯合行為就產生出了一個具有道德性的和集體性的共同體,從而代替了每個締約者的個體。這個由所有個體聯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們稱之為“城邦”,現在成為“政治共同體”;在被人稱呼的時候,它的成員們就稱它為國家,與其他的同類相比較時,它就被稱之為政權;人們作為主權權利的分享者,稱為“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稱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無上的秩序與律令,(即立法的權利在于人民)這種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權者,即公意的執(zhí)行就是主權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對象的結合體,所以任何一個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構成任何法律,而不管這個人是什么樣的身份,即統(tǒng)治者的個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絕不會是法律。政治共同體為了保存自己,同樣也是保全締約者的生命與安全,必須具有一種帶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暴力作為基礎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體發(fā)展的方式來推動和處理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利益。正像自然賦予了每個人絕對權力,讓他來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體一樣,社會契約也賦予政治體同樣的絕對權力,讓政治體來支配組成它的各個成員。然而這種絕對權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權作為公意的執(zhí)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圍不應超出公共契約的范圍,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處置契約規(guī)定所留給他們的自由和財產。

  通過社會契約,人類所失去的,僅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無限權利(盡管很容易失去,因為沒有法律來約束其他人來爭奪);而人類所獲得的,卻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權。自然自由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而社會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約束和限制的。占有權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作為最先占有者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根據正式的權利和資格所獲得的權利。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當我們有意識地服從我們共同簽訂的法律時,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約并沒有摧毀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但是,卻以人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來取而代之了。因而,人們雖然在體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約和法律權利的存在,他們每一個人之間就已經成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體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獲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標準是:自由與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為所有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從屬關系,都會使國家加速分離;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為沒有平等,自由也就無從談起。然而,所謂平等就不是均貧富,而是說,對于權力而言,它的強大不能發(fā)展成為暴力,超出法律的約束;對于財富而言,它的強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這意味著,那些擁有財富和地位的人必須適度節(jié)制自己的財富和地位權勢,而那些普通大眾也必須節(jié)制自己的欲望和貪婪。這也說明了一個國家最強大的力量是蘊藏于民眾的德行的習慣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風俗習慣和公眾的輿論,它們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種自由的行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才能產生,政治體也需要同樣的動力,公共意志可以稱為立法權力,公共力量可以稱為行政權力。立法權屬于人民,行政權卻因其需要執(zhí)行具體的行為,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執(zhí)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這個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執(zhí)行并維持社會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從君主的行為,所根據的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托,即人民將行政管理這項任務委托給政府,同時,也有權力任意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

  國家的穩(wěn)定取決于主權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直接統(tǒng)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么騷亂就會取代穩(wěn)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協調一致地活動,國家就會解體而淪為專制體制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tài)。

  政府內部的成員具有基于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僅僅關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具有公共意志。這三種意志的活躍程度和社會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時,正如一個人從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與死亡,政府權力也具有濫用和政府變壞的傾向,這都要求對政府的監(jiān)督。從一個國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否可以看出國家是否健康,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正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會表達公意,此時,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呢?定期集會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是對政治共同體的的一種支持與保護,同時也是對政府的一種控制(所以在任何時候,集會都會給統(tǒng)治者帶來一種恐懼),因為當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眾人在別有用心地煽動),這個國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現,這時行政官和每個公民都平等,他只不過是集會的主持者。集會的召開總是以采取如下倆個提案的形式,以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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